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37

歷史法規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三、延聘之志工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年滿十八歲。
(二)品性端正。
(三)對志願服務工作富有熱忱。
四、受遴選之志工應填具志工個人資料表(如附件一)並檢送個人學經歷
    及相關證明文件,除教誨志工經本監報請矯正署核准後延聘,其餘志
    工經典獄長核准延聘。
九、志工服務考核規定:
(一)志工管理者每月應製作志工服務時數紀錄以供備查,志工每年應至
      少入監服務十二小時以上。但有正當理由,並經志工考核小組表決
      同意續聘者,不在此限。
(二)各教區管教小組每月審查志工輔導行狀,並填具志工審查意見表(
      如附件二)。志工考核小組每年十二月審查志工服務成效,志工服
      務考核表(如附件三)項目分為志工之品行道德、學識專業、服務
      熱忱、個人意願、服務時數及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審查情形得
      為志工解聘或不續聘之參考。
(三)擔任本監志工未滿一年者,仍應予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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