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少年輔育院條例第四十九條對於違規之學生扣除總分方式如下。
(一)對於違規者之評分:
1.簽處違規項次累加在二.五 分以下者,當月操行成績則依上月分
數十分之九給分,並於小計分數扣分之。
2.簽處違規項次累加在四分以下者,當月操行成績則依上月分數十
分之八給分,並於小計分數扣分之。
3.簽處違規項次累加在五.五 分以下者,當月操行成績則依上月分
數十分之七給分,並於小計分數扣分之。
4.其他未詳盡之處依少年輔育院學生違規情節及懲罰參考標準表及
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一個月內違規二次以上者,依上述(一)款各項停、扣分標準累計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