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36

歷史法規

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
三、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戒護科長。
(二)作業科長。
(三)政風室主任。
(四)輔導科長。
(五)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五名。
四、申訴應由收容人本人以言詞或書面提出,報經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詳
    加瞭解,並簽註處理意見後陳核。如所陳屬實應即移送處理小組再加
    評議,必要時亦得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
五、以言詞申訴之收容人,應由場舍主管將收容人不服本所之處分或其他
    管理措施詳記於申訴簿,列舉具體事實,並詳述請求之目的。
十四、收容人申訴案件之評議決定,應告知申訴人,並應即轉報監督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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