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7:41

歷史法規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三、高等檢察署以上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於接獲法院通知特定刑事案
    件之宣判結果後,應即轉知該案指揮執行之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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