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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全國檢察官分區查察自動檢舉妨害選舉之刑
    事案件,並召集成立中央「淨化選風聯繫會報」(以下簡稱聯繫會報
    ),加強聯繫、溝通、協調相關機關執行端正選風等事宜。
三、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指揮所屬檢察官執行查察妨害選舉之刑事案件,並
    出席地區「選監檢警聯繫會報」溝通協調有關查察妨害選舉事項。
四、聯繫會報成員:
(一)內政部、法務部、中央選舉委員會、最高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
      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廉政署等機關代表。
(二)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
    除前項人員外,並得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輿論界代表參與
    。
五、聯繫會報處理事項:
(一)有關各地妨害選舉事件情況報告之研判與處理。
(二)研議解答各地方檢察署選舉查察工作上之疑義。
(三)受理妨害選舉案件之檢舉及自首。
(四)其他有關事項。
六、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十日內召集成立聯繫會報,
    聯繫淨化選風工作之執行。
九、聯繫會報決議事項,由檢察總長指揮執行或利用各地方檢察署所轄「
    分區查察聯繫中心」設置之專線電話及傳真機等對外聯繫或陳報。
十、聯繫會報成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由最高檢察署於選舉經費內勻支
    。
十一、聯繫會報於開票日後三日內解散。解散後,聯繫會報有關事項,由
      最高檢察署指定專人繼續辦理。
十二、各級檢察機關於競選活動期間及投開票日,應成立「分區查察聯繫
      中心」(以下簡稱聯繫中心),以便指揮聯繫。各地方檢察署應於
      每日下班前,將受理妨害選舉案件登入「全國選舉查察案件管理系
      統」列管。
十九、檢察官查察區域及其姓名與聯絡電話,應列冊函知轄區內司法警察
      機關及選舉委員會,並層報最高檢察署轉報法務部。
廿四、最高檢察署為有效打擊金錢、暴力介入選舉,應於選舉期間成立「
      查察賄選暴力督導小組」(以下簡稱督導小組),置召集人一人,
      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兼任,成員由法務部檢察司司長、廉政署署
      長、調查局局長、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指定之最高檢
      察署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兼任,負責督導及策劃查察賄選、暴力介
      入選舉事宜。
廿五、地方檢察署應於選舉期間成立「查察賄選暴力執行小組」(以下簡
      稱執行小組),以檢察長為負責人,由各署指派之主任檢察官或檢
      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政風人員、法務部調查局指派之調查
      員及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指派之專人各若干人組成,專責查
      辦轄區內之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案件,並在同一處所辦公兼受檢察
      長之指揮監督。
      各該檢察署應將執行小組人員名冊陳報督導小組(格式如附件五)
      。
卅四、各檢察機關對於妨害選舉刑事案件偵查、審判結果,應登入「全國
      選舉查察案件管理系統」列管,另檢同有關書類層報最高檢察署轉
      報法務部。
卅六、各級檢察長於選舉結束後,應將執行選舉查察人員之工作情形,列
      舉事實,擬定獎懲意見,層報最高檢察署審核後,轉報法務部予以
      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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