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4 16:52

歷史法規

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
八、(寄)送入物品檢查相關規定:
(一)中西藥材、藥品及各種針劑,無醫師處方箋不得(寄)送入。
(二)被、毯、枕頭、毛巾、牙刷等生活必需品,經檢查程序(如拆開、
      泡水等)處理後,得許(寄)送入,惟每次以一件為限,破損不堪
      使用時,始准再(寄)送入。非生活必需品(如圍巾、手套等),
      不得(寄)送入。
(三)液體、乳狀、粉狀等無法檢查之物品(如洗髮精、牙膏、洗衣粉、
      藥粉等),不得(寄)送入。
(四)含有金屬品及附帶繩索等裝飾品之衣物,不得(寄)送入;但經(
      寄)送入人去除飾品後,不在此限。
(五)圖書雜誌每次以三件為限,其內容有礙收容人羈押之目的或改過遷
      善者,不得(寄)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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