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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4:51

歷史法規

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
一、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
    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三、民眾向本署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得自本署網站下載),或以書面載明
    下列事項,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附件二);如係法
      定代理者,應釋明其法律上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十四、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參零壹專戶,臺灣銀行板橋分行帳號:零貳柒
      零參陸零柒零貳壹陸),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
      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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