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5:30

歷史法規

民國 107 年 05 月 10 日
第 7 條
下列受刑人得經監務委員會決議,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不予編級或暫緩編級:
一、累犯、有犯罪之習慣或惡性重大者。
二、患有精神病者。
三、調查結果認有其他不適於編級之原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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