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2:41

歷史法規

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
參、申請程序:
一、電話傳真預約接見:
(一)申請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及直系血親為限,但有特殊理由時,得
      許其他最近親屬申請。
(二)申請手續:應填具「預約接見申請單」暨備妥證明文件(身分證、
      駕照、外國人請持居留證或護照),親自在本監候見室服務台現場
      申請,或以電話傳真方式辦理預約。(電話傳真專線 04-8964970
      )。
      傳真申請預約者,應於翌日 8  時 30 分後再以電話查詢確認申請
      預約是否完成受理。(查詢電話:(04)8964993 或(04)896480
      0 分機 129)
(三)預約期限:應於接見前一日至七日內,週一至週五 8  時 30 分至
      11  時 30 分及 13 時 30 分至 16 時提出申請預約;取消預約時
      亦同;辦理預約接見尚未完成接見者,不受理第二次預約登記。
(四)預約效力:申請「電話預約接見」仍應依接見規定辦理登記;業經
      完成申請「電話預約接見」手續者,在接見規定期限內,不再受理
      其他親友之申請接見,其接見次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五十六
      條」規定辦理。
(五)開放預約時段:週一至週五、每月第一個星期日(國定例假日及春
      節接見不受理)。預約時段分別為:
      上午時段:8 時 40 分、9 時 40 分、10  時 40 分
      下午時段:13  時 40 分、14  時 40 分、15  時 40 分
(六)開放預約名額:預約接見名額以接見日每一梯次八個名額為限。
(七)收容人家屬應依預約時段,準時至候見室服務台辦理報到手續,逾
      時未到者,視同放棄,但得重新抽取號碼單依序申辦接見手續。
(八)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六個月內累計二次以上者,自
      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一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九)預約接見之收容人編號及預約時間,當日在候見室公佈欄公告。
(十)對於違規考核中之收容人不適用本項服務。
(十一)家屬辦理預約時均應以真實身分登錄,經查有偽造(謊報)身分
        者,取銷使用此項服務之資格。
二、網路預約接見:
(一)申請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及直系血親為限,且在本監已申請一般
      接見一次以上,但有特殊理由時,得許其他最近親屬申請。
(二)申請手續:利用本監網站(本監網址:www.chp.moj.gov.tw)「為
      民服務」子系統內之「預約接見」申請。
      申請網路預約者,本監將以電子郵件(E-MAIL)將受理結果主動回
      傳申請者所填寫之電子信箱,申請人亦得於翌日 8  時 30 分以後
      再以電話查詢確認申請預約結果(查詢電話:(04)8964993 或(
      04)8964800 分機 129)。
      完成預約手續者,請於接見當日預約時間前十分鐘持證明文件(身
      分證、駕照、外國人請持居留證或護照),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三)預約期限:應於接見前一日至七日內,週一至週五 8  時 30 分至
      11  時 30 分及 13 時 30 分至 16 時提出申請預約;取消預約時
      亦同;辦理預約接見尚未完成接見者,不受理第二次預約登記。
(四)預約效力:申請「網路預約接見」仍應依接見規定辦理登記;業經
      完成申請「網路預約接見」手續者,在接見規定期限內,不再受理
      其他親友之申請接見,其接見次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五十六
      條」規定辦理。
(五)開放預約時段:週一至週五、每月第一個星期日(國定例假日及春
      節接見不受理)。預約時段分別為:
      上午時段:8 時 40 分、9 時 40 分、10  時 40 分
      下午時段:13  時 40 分、14  時 40 分、15  時 40 分
(六)開放預約名額:預約接見名額以接見日每一梯次八個名額為限。
(七)收容人家屬應依預約時段,準時至候見室服務台辦理報到手續,逾
      時未到者,視同放棄,但得重新抽取號碼單依序申辦接見手續。
(八)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六個月內累計二次以上者,自
      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一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九)預約接見之收容人編號及預約時間,當日在候見室公佈欄公告。
(十)對於違規考核中之收容人不適用本項服務。
(十一)家屬辦理預約時均應以真實身分登錄,經查有偽造(謊報)身分
        者,取銷使用此項服務之資格。
(十二)點選網路預約接見之梯次已額滿時,如選擇同意由本監安排當日
        其他梯次者,均以本監(E-MAIL)通知為準。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