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監獄應將前條規定之受刑人於預報假釋前二年或刑期屆滿前二年移送至
法務部指定之監獄(以下簡稱指定監獄),併同檢附執行指揮書、判決書
、前科紀錄、直接間接調查表等相關資料,由指定監獄會同第二項之機構
、團體或人員定期召開會議,以篩選需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但本
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經篩選需輔導教育且於原
監獄執行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於原監獄繼續施予輔導教育。
指定監獄得聘請或委託下列機構、團體或人員實施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
育: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且設有精神科之醫院或精神科專科醫
院。
二、直轄市、縣(市)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三、其他領有醫療、社工相關專業證照或具有性侵害犯罪防治相關訓練或
實務經驗且經政府立案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