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46

歷史法規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一、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便利洽公民眾、來賓及
    本所職員停車,確保停車秩序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使用人一經使用本停車場,即視為同意遵守本要點,若有違反者,並
    同意依本要點處理。
三、本要點所稱停車場係指本所設置之家屬停車場(含殘障停車場)、員
    工停車場、洽公及所有機動車輛停放處。
四、家屬停車場開放時間為上午七時至下午六時止,逾時關閉,夜間不提
    供停放。
五、停車場僅提供洽公、會客民眾、來賓及本所職員停放車輛之用,但因
    業務需要,經所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六、本所地屬偏僻,交通不便,為服務同仁、外賓、訪客之便利,本停車
    場一律暫不收費。
七、車輛進出本停車場應減速慢行,遵循場內標誌、標線及指示方向行駛
    ,不得超車並應保持行車距離,以維安全。
八、車輛應停放於停車格內,嚴禁佔用車道或任意停放,如有任意停放致
    妨礙其他車輛行進者,主管機關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適當處所。
九、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或毀損,或發生不可抗
    力之天災時,本所概不負責。
十、停車場內發生意外事故,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調解,與本所無涉;若損
    毀公物照價賠償。
十一、使用人停放之車輛內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違禁物,如因故意
      或過失,致損壞停車場內停車設施者,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十二、使用人不得有丟棄廢棄物、製造髒亂之行為,以維護停車場之環境
      整潔。
十三、進入停車場之車輛本體不得有廣告及營業行為。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政府相關交通法規處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