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因審議評鑑事件之需要,得決議以下列方式調查評鑑事
件:
一、囑託受評鑑人之上級機關、服務機關、或評鑑事實發生機關於指定期
限內完成調查。受託機關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覆,並應附具相關資
料或調查筆錄。
二、請有關機關於指定期限內提供與評鑑事實相關之卷宗,並為必要之說
明。
三、推派主辦委員或原審查小組委員共同赴評鑑事實發生地或其他與評鑑
事件相關處所實地調查。
四、通知有關機關人員或其他與評鑑事實相關之證人、鑑定人或關係人列
席陳述。
五、其他必要之調查。
請求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會陳述意見之機會。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依請求人之請求,認有必要時,得於其到會陳述意見時
提示與請求評鑑有關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