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人力培育科)為 使在職訓練學員請假事項有所遵循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學員如須請假,應備相關證明文件向帶班教輔人員報告並填寫假單; 經核准後,於離署前十分鐘,至本署人力培育科取假單,返署時再持 假單至本署人力培育科銷假。
五、學員請假未達應予退訓或公假者,請假時數不予學習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