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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1:24

歷史法規

民國 104 年 05 月 18 日
一、為響應政府節約用水政策及落實省水措施,期盼藉由節水評比,以教
    化收容人養成節約用水之良好生活習慣,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包含本監各工場之收容人生活用水,不含自來水情形
    。
三、本要點之實施方式為按月紀錄各工場水表用水度數並計算評比分數,
    如抄表當天適逢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四、各工場節約用水實施成果之紀錄與評比方式
(一)適用單位:本監第一工場至第十四工場及空大等十五個單位。
(二)評比方式
      依評比基準日前年度之國人每日自來水生活用水量,與當月該工場
      每位收容人日平均用水量相比,所得之比值即為該工場當月之數據
      ,以比值愈小者計評節水成效愈優;每半年之月評比分數加總即為
      當次評比之基準(附註)。
(三)各工場每月用水度數及評分結果陳核後將公告於戒護科及各工場公
      布欄。
五、執行成果之獎懲
(一)獎勵
      1.實施對象為教區科員、工場主管。
      2.每半年評比一次。
      3.依本要點第四點之各工場實際用水情形彙整表列,按月陳核並登
        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節約用水執行成果表,以每半年分數加
        總達最小值之前三名工場主管及教區科員,予以敘獎一次。但教
        區科員所屬工場有評列最後一名情形者,不予敘獎。
      4.依前目,如有並列名次之情形者,僅敘獎前三名工場主管或教區
        科員;但第三名並列者,不在此限。教區科員所屬工場如有同時
        符合前三名者,不得重複敘獎。
      5.按評比結果前三名之工場,各頒上、下半年度榮譽錦旗一面,以
        茲獎勵。
(二)懲處
      1.本要點自公布日次年度起,每半年依第四點之評比方式核列名次
        ,執行成效不佳之最後一名工場之工場主管之考核列入當年度年
        終考績參考;但該單位與前期評比用水量呈現負成長之情形,不
        在此限。
      2.依前目,如有同一單位連續兩次評列為績效不佳之最後一名者,
        該教區科員之考核列入年終考績參考;但該單位與去年同期用水
        量相比呈現負成長者,不在此限。
      3.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用水呈正成長之情形者,經提出證
        明有非可歸責於該工場之事由,不適用前兩目之規定。
六、本要點自公布之日起,分三階段逐步推動實施
(一)第一階段為宣導期,自本要點公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止
      ,以宣導節水政策及措施為主軸,評核結果僅公告周知,不予獎懲
      。
(二)第二階段為輔導期,自宣導期滿後至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依本要點第五點第一項之規定實施節水績優工場及人員予以獎勵
      ,評核績效不佳之工場及人員列入節水輔導,不予懲處。
(三)第三階段為全面執行期,自一百零五年度起,全面實施本要點之評
      比。
七、附註
(一)計算公式如下:
      (工場之月總用水量÷ 工場月平均之收容人數÷ 當月天數)/(評
      比基準日前年度之國人之每人每日自來水用水量)
(二)本公式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第四位四捨五入。
(三)工場之月總用水量係依水表紀錄當月實際用水度數,抄表時如逢假
      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四)評比基準日前年度之國人每日自來水生活用水量係依經濟部水利署
      網站上公布之數據。
(五)月平均收容人數係依當月每日收封後之收容人數之總和除以當月天
      數計算之,數字部分以整數計,小數一律進位至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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