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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12 07:37

歷史法規

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
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
    ,提昇為民服務品質,依行政院函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
    陳情案件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本於合法、合理、合情原則,妥速處理。
三、人民陳情案件,得以電子郵件、傳真、書信或言詞為之,並應載明或
    敘明陳情人姓名、地址、電話及具體陳情事由。
四、人民至本署陳情時,應由研考科瞭解其陳情意旨予以說明處理,並由
    陳情人填寫「受理陳情案件登記表」(附件一)或提出書面,或由受
    理人員製作紀錄由陳情人簽名或蓋章確認,必要時得請示書記官長、
    值星主任檢察官是否接見。
五、人民以電話陳情時,受理人員應出於誠懇態度,耐心傾聽,瞭解原因
    。陳情內容簡易明確者,得於電話中詳細說明;內容複雜不明者,得
    請其另行以書面提出陳情,或由受理人員製作紀錄。
六、本署設置首長電子信箱,由政風室受理人民以電子郵件陳情(附件二
    ),依分層負責規定陳核後,送交權責科室處理。
七、本署受理書面及各級機關函請查復或轉來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
    記,陳送檢察長核閱。
八、本署受理人民陳情案件,經檢察長核分「陳」字案件,依本署分案要
    點辦理。
九、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人員應告知陳情人,或協助將
    陳情內容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副知陳情人。
十、人民陳情案件依規定有保密之必要,或陳情人要求身分保密者,受理
    陳情案件人員應依相關規定予以保密。
十一、人民陳情案件於受理後,應於二日內由權責科室著手處理,並於受
      理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函復陳情人。未能在期限內辦結者,應
      陳奉檢察長核准後延長辦理期限,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
十二、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結果,應就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依據
      ,函復陳情人。其他機關函轉處理之陳情案件,於將處理結果函復
      陳情人時並應副知來函機關
十三、人民陳情案件有下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惟仍予以登記,以利
      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陳情事項非本署主管業務,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
十四、人民陳情案件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冤獄賠償(
      刑事補償)或犯罪被害人補償者,應明確告知陳情人。
十五、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經查明承辦人員確有違法失職者,得視其情節
      ,陳報檢察長核示處理。
十六、陳情人意圖誣告或有其他不法情事,得陳報檢察長核准後分案偵辦
      。
十七、人民聚眾至本署陳情之案件,應召集本署「陳情請願疏處小組」依
      本要點處理。
十八、本要點陳奉檢察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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