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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民國 104 年 04 月 10 日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 70 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65 條、第 83 條、
    法矯決字第 0990902391 號函之函釋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送入飲食:
(一)送入之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 2  公斤。
(二)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
      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如燒酒雞、麻油雞等)或未經煮熟之飲
      食(如生魚片、醃漬類等)。
(三)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
      ,不許送入,如下列:
      1.茶葉。
      2.結晶狀(如果凍、布丁…等)或粉狀(如鹽、糖、奶粉、咖啡、
        麥粉、肉鬆、魚鬆…等)食物、流質食物(如湯類、飲料…等)
        及冰凍食物。
      3.未切(剁)之無殼海鮮類(如魚、烏賊、小卷…等)、肉類或長
        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經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
      4.未去殼之有殼海鮮類(蚵、蛤、九孔、蝦…等)或堅果類(如花
        生、開心果…等)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可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
        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之飲食(如沙拉、涼拌食品、調味包、茶包…等)。
      7.水果經切開、剝開(必要時須去皮或去籽)後,可准予送入。
      8.寄入之飲食若撒有不明粉末或未去除湯汁者,不得寄入。
(四)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如包子、粽子…等)
      ,經檢查同仁告知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
      可准予送入。
(五)送入飲食,應以透明塑膠袋分裝並先行解開,再於接見及寄物單上
      ,詳載寄送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電話、與收容人之關係
      、送入物品名稱、數量,以及購自何處。
(六)接見且寄物者,所送入之飲食經檢查有腐敗不新鮮或未符規定情形
      ,應即退還寄物人;檢查符合規定者,於接見結束後,送交收容人
      簽收確認。
(七)符合接見條件但僅寄物而不接見者,所送入之飲食物品,檢查人員
      應先予檢查並告知檢查結果,但在檢查完畢前,請寄物人暫勿離開
      候見室,以便取回未符規定物品,否則不另行通知發還,並依監獄
      行刑法第 71 條規定,得經監(所)務委員會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八)收容人違規停止接見期間不得送入飲食。
三、寄(送)入物品:
(一)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舉之品項
      及數量之必需物品,得於辦妥接見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但應注
      意下列規定:
      1.被、毯、毛巾、床單、枕頭、鞋襪等物品,各以 1  件為限,浴
        巾及過長毛巾不得送入,前列物品顏色以單面素色為原則(淺藍
        色為主),且均須經檢查程序(如去除拉鍊、泡水…等)始准寄
        入。惟不易檢查之物品,由收容人提出報告申請核准包裹寄入。
      2.送入衣物不得含有金屬品或附帶繩索等裝飾品,內衣(褲)每次
        3 件(內衣須白色、內褲須平口褲,不限顏色),毛背心每次 2
        件(顏色須接近深藍色),衣物均須經檢查(如開拆、泡水…等
        檢查)始准寄入,但價位過高之品牌不許送入,避免有礙培養收
        容人節儉習慣。
      3.信封每次 50 個、信紙 100  張、圖書雜誌每次限寄 3  本,但
        內容有礙於收容人改過遷善者(如書籍內容有足以誘發他人性慾
        、裸露之人體照片或雖涉及醫療衛生保健但對性行為過度描述者
        ),不許送入。
      4.送入之書籍、雜誌經登錄,並於封面書寫收容人姓名、呼號,送
        交輔導科檢查經蓋章後,再發予收容人。
      5.牙刷、肥皂每次各以 3  件為限,但價位過高之品牌不許送入,
        以避免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另為防止夾帶藏匿違禁品,危害紀
        律及安全,肥皂須切開檢查。
      6.送入眼鏡須先由收容人提出申請報告並經核准,每次以 1  副並
        以老花、近視等有度數之眼鏡為限,鏡架應非金屬材質,鏡片為
        非玻璃材質之安全鏡片,並不得寄入怪異、突出之鏡架或鏡片。
      7.寄入藥品除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收容人得於 3  個月內申請寄入
        外,餘入所前取得之處方箋,於入所逾 2  週後即不得申請寄入
        。
(二)郵寄包裹寄入物品之程序、種類及限制:
      1.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其對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郵寄申請
        之項目以本注意事項第 3  條第 2  項各款必需物品之種類及規
        定為限,品項不得超過 3  項,每項數量不得超過 3  件。
      2.郵寄包裹一律由收容人填寫郵包單自行申請,經戒護科長核可後
        ,寄回家中由家屬將郵包識別單張貼於包裹外寄入,以便審核。
      3.家屬郵寄包裹時,須詳細書寫寄件人之姓名、地址及收件人之姓
        名、呼號、地址,書寫不明、包裹外未張貼識別單,或寄入物品
        之種類及數量與核准項目不符時,由收容人申請廢棄或自付郵資
        退回寄件人。
四、寄入金錢:
(一)收容人親友寄入之匯票或由接見室寄入之現金,每次以捌仟元為限
      ,但因疾病須醫療、診治或其他事由,由收容人提出報告申請核准
      者,不在此限。
(二)郵寄之匯票,由收發室登錄後交戒護科,經受刑人當面點清登記後
      交出納人員;接見時寄入之現金,由接見室經辦人員代收後交總務
      科出納人員點收。
(三)收容人親友郵寄匯票時,應由戒護科派員並會同教區科員與收容人
      當面拆封點收無誤後,由收容人於領取匯票單背面簽名按捺指紋確
      認,手續完成後,送交總務科出納人員點收。
(四)符合與收容人接見之各項條件之親屬,為便民服務,經辦理接見手
      續而未接見親屬,仍許寄入金錢,但需親自辦理,托人代寄者,不
      予受理。
五、其他未臚列之飲食、物品,如客觀上確有影響戒護安全,妨害所內秩
    序者,得限制寄(送)入。
六、接見室窗口值勤人員,於辦理寄(送)入飲食物品業務時,應注意公
    務禮儀及服務態度,除應主動告知相關法令規定外,若家屬送入之飲
    食於檢查過程中將破壞其原有外觀或口感,應懇切告知可能之檢查結
    果,以減少爭議。
七、寄(送)入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反
    比例原則,若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或妨害監所紀律、或為收
    容人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所務委員會之決議保
    管、沒入或廢棄之。
八、寄(送)入之飲食及必需物品如違反刑事法令,有構成犯罪之虞者,
    應併同該送入之飲食及必需物品,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九、本注意事項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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