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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0:25

歷史法規

民國 103 年 12 月 05 日
一、委託加工作業工場:
(一)一般勞作金:依「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規定計算核發。
(二)服務員視同作業勞作金:
      1.依各加工工場服務員及搬運隊編制人數合計數,乘每人(月)(
        依總務科雇工每人(月)平均勞作金)計算出服務員視同勞作金
        總額,扣除搬運隊視同作業勞作金,為委託加工工場服務員視同
        作業勞作金。
      2.前項勞作金額再乘各工場收入百分比(當月作業總收入/各工場
        收入)即為各工場視同作業勞作金之金額。
      3.各工場勞作金額以日數換算後,乘每人實際工作日數,即為每人
        應得勞作金。
(三)獎勵金:依「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規定從實審核
      分配。
二、總務科視同作業:
(一)單位及雇工費用:
      1.本監炊場,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並以日數換算。
      2.清掃、營繕、農藝、外役隊、戒治分監炊場及六甲分監視同作業
        單位,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一百元,並以日數換算。
      3.戒治分監農營組: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一百元,並以日數換算;
        但六至八月芒果季節時,每月參與農作自營作業二十天,其他則
        每月參與農作自營作業二天,參與農作自營作業之勞作金依自營
        作業「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規定計算核發。
      4.科室(教區)、八教區(含看護視同作業)、補校、戒治分監宗
        教班之服務員,和美工班及代表機關參賽或表演者,每人每月新
        臺幣八百元,並以日數換算。
(二)一般勞作金:依「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規定計算核發。
(三)獎勵金:依「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規定從實審核
      分配。
三、合作社視同作業:
(一)單位及雇工費用:
      委辦部、理髮室、卡片室、戒治分監職餐,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一
      百元,並以日數換算。
(二)一般勞作金:依「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規定計算核發。
(三)獎勵金:依「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規定從實審核
      分配。
四、作業科視同作業:
(一)單位及雇工費用:
      搬運隊,搬運作業設備器材及成品材料,比照總務科雇工費用每人
      每月新臺幣一千一百元單位所得之勞作金為基準,並以日數換算。
(二)一般勞作金:依「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規定計算核發。
(三)獎勵金:依「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規定從實審核
      分配。
五、自營作業:
(一)單位:農作科、藝品科、食品科、印刷科、木工科。
(二)一般勞作金:依「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規定計算核發。
(三)服務員視同作業勞作金:
      1.依各工場服務員及搬運隊編制人數合計數,乘每人(日)總務科
        雇工每人(月)平均勞作金計算出服務員視同勞作金總額,扣除
        搬運隊視同作業勞作金,為自營工場服務員視同作業勞作金。
      2.前項勞作金額再乘各工場收入百分比(當月作業總收入/各工場
        收入)即為各工場視同作業勞作金之金額。
      3.各工場勞作金額以日數換算後,乘每人實際工作日數,即為每人
        應得勞作金。
(四)獎勵金:依「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規定從實審核
      分配。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