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5:20

歷史法規

民國 103 年 09 月 19 日
一、為加強糖尿病收容人護理照護,定期安排診療及監測血糖,使其獲得
    穩定治療,特訂定此要點。
二、衛生科指派護理師專責列管糖尿病收容人,主要辦理糖尿病收容人列
    管、病情追蹤、診療及團體衛教。
三、收容人於入監新收檢查時,健檢醫師詢問有無糖尿病疾病史,如有糖
    尿病病史收容人,負責護理師即收案列管,並於獄政系統的病歷資料
    疾病欄登打錄案,俾便管理。
四、衛生科專責護理師追蹤及安排診療:
(一)口服藥物治療收容人:
      1.安排診療:主動安排看診,提供健保門診護理師糖尿病收容人看
        診名單,藉以提醒醫師此病人係糖尿病回診,以免遺漏開藥。
      2.追蹤管理:每日檢視糖尿病收容人回診情況,若未按時回診,了
        解原因,協助處理,避免中斷藥物治療。
(二)胰島素注射收容人:
      1.製作注射胰島素收容人名單,紀錄收容人注射胰島素種類及劑量
        ,不定時依醫師醫囑做調整。
      2.收案時,給予「低血糖症狀」衛教單張並予以解說注意事項。
      3.一天注射四次者安排病舍療養。
      4.每週三測量一次飯前血糖並紀錄(如附件),收容人有疑似低血
        糖或高血糖不適,討論可能造成原因,給予適當醫療建議及處置
        。
      5.血糖低於 40mg/dl 或血糖控制不佳時,收容於病舍留觀,每日
        午餐及晚餐前測量血糖並予以紀錄,安排醫師診療,並予調整藥
        物劑量,穩定後回原舍房。
五、每季定期安排糖尿病患者團體衛教,藉由專責護理師衛教及病友經驗
    分享,建立糖尿病患者正確觀念,提升自我照護能力。
六、每月 10 日前簽報列管糖尿病收容人辦理情況。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