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成員由秘書、戒護科長、教化科長、心理師一人 及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組成,並由秘書擔任召集人。 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開會應通知政風室主任列席;另提報個案之管教 小組教誨師、場舍主管或相關科室業務人員,得列席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