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延聘之志工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年滿 20 歲。 (二)身心健康。 (三)品行端正。 (四)學識豐富。 (五)對於教化服務富有熱忱。
五、教誨志工任期二年,社會志工任期一年,發給志工識別證,入所服務 時應佩戴,任期屆滿得續聘,不予續聘、解聘時應收回志工識別證。
六、志工為無給職,但教誨志工得依實際服務情形酌給車馬費,每人每月 以新臺幣 3000 元為上限。
十、志工應遵守事項: (一)應遵守矯正相關法規。 (二)妥善保管、使用志工識別證,不得轉借或冒用。 (三)因志工服務得知之收容人個資,應保密不得外洩。 (四)不得替收容人傳遞書信、訊息,亦不得代打電話或夾帶物品。 (五)未經本所許可,不得對外發表有關本所與收容人之資料。 (六)服務時應配合管教人員行政運作。 (七)志工所實施之教化內容,不得有影響本所紀律、違反相關規定或其 他不法情事。 (八)其他經告知應遵守之規定事項。
十一、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志工考核小組決議,陳奉所長並報請矯 正署核准,解除聘任: (一)涉刑事案件而獲起訴者。 (二)不當言行妨害本所聲譽。 (三)嚴重違反入所服務應遵守之事項者。 (四)其他足以認為嚴重影響本所或入所服務志工形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