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處理原則:
(一)員工陳情、請願案件:
由該科室主管展開疏處,無法圓滿解決者,再由秘書、副典獄長、
典獄長依序出面處理。
(二)民眾陳情案件:
1.民眾以電話陳情相關事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
承辦人員聆聽陳述後,應將接聽事項記錄於電話紀錄簿陳核,研
考單位追蹤列管。若接聽人無法確認承辦科室者,得轉接秘書室
處理。陳情事項非本監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相關承辦主管機
關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
2.民眾親至本監陳情者,相關業務主管應利用適當場所接待,經報
告典獄長後,負責紓解、傾聽相關問題,並予以詳盡說明,妥善
疏處,俟將陳情事項製作紀錄陳核,由研考單位登錄列管。
3.秘書室對處理之民眾陳情事項,應詳細記錄陳情事項、民眾姓名
、住址及聯絡電話等,以便追蹤處理情形。
4.民眾陳情案件應於七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或電郵回覆;無法於
期限內回覆者,應先與陳情人電話聯繫,說明處理情形及進度。
5.秘書室彙整民眾陳情案件及處理改善情形後,並於年度結束後,
針對各案件加以檢討分析及改進。
6.處理完成民眾陳情案件後解除列管。
(三)民眾重大集體陳情請願案件:
1.陳情請願發生時,應將請願人群阻絕於鐵門外,按下警急鈴立即
報告典獄長,並通報疏處小組成員協調溝通,依法審慎處理,避
免節外生枝。
2.緊急事件發生或發現不法份子介入,煽動或滲入群眾中藉機破壞
、騷擾時,應迅速集合戒護應變小組,作好防火、防暴、防破壞
措施,以安定囚情並防範戒護事故發生。
3.陳情請願事件涉及數個機關時,應掌握其動向,主動通知其他相
關機關處理。
4.上班時間發生陳情請願事件時,戒護科先行率員至現場警戒,由
現場最高層人員初步瞭解陳情請願事由,並帶領民眾至協商室與
疏處小組協商(民眾超過十人以上,互推代表若干人),執行秘
書隨時將協商情形報告典獄長。
5.下班時間發生陳情請願事件時,中央台先行派備勤人員至現場警
戒,由督勤官指揮警戒或救援,並於瞭解陳情請願事由後,帶領
民眾至協商室協商(民眾超過十人以上,互推代表若干人),並
將事由報告典獄長。
6.經疏導無效,民眾作非理性抗爭或已構成犯罪要件時,報請典獄
長核可後,由秘書(或督勤官)依警力支援協定聯絡屏東縣警察
局潮州分局或消防機關派員支援,以迅速掌握情況並通報台灣屏
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7.事件結束後,應研判發生後續活動之可能性,並協調有關單位注
意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