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2:42

歷史法規

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
五、申請時應填具與眷屬同住申請表,並檢附同住眷屬國民身分證影本(
    外籍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最近半
    年二吋相片二張、切結書、保證書及戶口名簿影本等文件,依程序陳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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