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戒具,指腳鐐、手梏、聯鎖、捕繩:
(1)腳鐐:指以金屬、塑膠、皮革或其他合適之素材製作,用以拘束
收容人雙腳,以管束其活動之器材。
(2)手梏:指以金屬、塑膠、皮革或其他合適之素材製作,用以拘束
收容人雙手,以管束其活動之器材。
(3)聯鎖:指以金屬、塑膠、皮革或其他合適之素材製作,圍鎖於收
容人腰間,並互相聯結,以防脫逃之器材。
(4)捕繩:指以棉紗、塑膠、皮革或其他合適之素材製作,長度為六
公尺,粗度為六公釐直徑,用以拘束收容人雙肘與身體之器材。
(二)矯正人員:指各矯正機關從事直接戒護管理勤務之管理員、主任管
理員、科(組)員、教導員、訓導員、導師。
(三)機關長官:指各矯正機關戒護主管、秘書、副首長、首長,以及其
他經核定之督勤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