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所收容人符合下列各款行為,並以核給獎狀之獎賞方式為最有利於
收容人者。
(一)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款行為之一
。
1.核給對象:本所收容人。
2.核給要件:為達獎賞即時性,有具體事證隨時陳報。
3.由班級主管提報具體事蹟,經戒護科簽核後,提所務會議審議。
(二)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第 4 款、第 5 款、第 6 款行為之一
。
1.核給對象:視同作業(炊場、清潔隊、營繕隊、合作社、員工餐
廳、中央台及仁、愛舍雜役、服務員、看護等視同作業之單位)
收容人。
2.核給要件:對於作業、技訓、才藝等事項,表現優異,並有具體
事證,足資表率者。
3.各單位應於每季(1、4、7、10 月)5 日前,由單位主管提報具
體事蹟,經戒護科簽核後,提所務會議審議。
4.核獎人數每年以視同作業總人數百分之二十為限。(以提報日之
人數為基準,四捨五入)
(三)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第 7 款、第 8 款行為之一
1.核給對象:本所收容人。
2.核給要件:特殊貢獻或善良行為足資表率,且在本所執行期間須
滿 6 個月以上,並於核給獎狀前之一年內無違規或核低分數紀
錄者。
3.各單位應於每年 1 月 5 日及 7 月 5 日以前,由單位主管
提報具體事蹟,經輔導科簽核後,提所務會議審議。
4.核獎人數以全所收容人人數百分之二為限。(以提報日之人數為
基準,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