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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民國 102 年 05 月 06 日
前言
為能有效控制傳染病源,切斷所內傳染途徑及蔓延,並因應肺結核通報病
例之增加,維護本所機關人員及收容人避免遭受感染,以有效防範傳染病
及肺結核病傳染,特訂定本處遇及應行注意事項。
一、傳染病種類:
(一)第一類法定傳染病(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
      ┌───┬─────┬──────────┬──────┐
      │天花  │H5N1 流感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鼠疫        │
      ├───┼─────┼──────────┼──────┤
      │狂犬病│          │                    │            │
      └───┴─────┴──────────┴──────┘
(二)第二類法定傳染病(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
      ┌───┬────────┬──────┬───────┐
      │登革熱│德國麻疹        │霍亂        │流行性斑疹傷寒│
      ├───┼────────┼──────┼───────┤
      │白喉  │流行性腦脊髓膜炎│西尼羅熱    │傷寒          │
      ├───┼────────┼──────┼───────┤
      │副傷寒│小兒麻痺症/急性│桿菌性痢疾  │阿米巴性痢疾  │
      │      │無力肢體麻痺    │            │              │
      ├───┼────────┼──────┼───────┤
      │瘧疾  │麻疹            │急性病毒性A│腸道出血性大腸│
      │      │                │型肝炎      │桿菌感染症    │
      ├───┼────────┼──────┼───────┤
      │漢他病│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屈公病      │炭疽病        │
      │毒症候│                │            │              │
      │群    │                │            │              │
      └───┴────────┴──────┴───────┘
(三)第三類法定傳染病(應於 1  週內通報)
      ┌───────┬────┬──────┬───────┐
      │腸病毒感染併發│結核病  │人類免疫缺乏│漢生病        │
      │重症          │        │病毒感染    │              │
      ├───────┼────┼──────┼───────┤
      │破傷風        │百日咳  │新生兒破傷風│急性病毒性B型│
      │              │        │            │肝炎          │
      ├───────┼────┼──────┼───────┤
      │急性病毒性C型│急性病毒│急性病毒性E│流行性腮腺炎  │
      │肝炎          │性D型肝│型肝炎      │              │
      │              │炎      │            │              │
      ├───────┼────┼──────┼───────┤
      │梅毒          │淋病    │侵襲性b型嗜│退伍軍人病    │
      │              │        │血桿菌感染症│              │
      ├───────┼────┼──────┼───────┤
      │先天性德國麻疹│日本腦炎│            │              │
      │症候群        │        │            │              │
      │              │        │            │              │
      └───────┴────┴──────┴───────┘
(四)第四類法定傳染病(各疾病通報時程不一)
      ┌──────┬──────┬──────┬──────┐
      │肉毒桿菌中毒│鉤端螺旋體病│類鼻疽( 24 │疹 B  病毒│
      │(24  小時)│(24  小時)│小時)      │感染症( 24 │
      │            │            │            │小時)      │
      ├──────┼──────┼──────┼──────┤
      │NDM-1 腸道菌│流感併發症(│地方性斑疹傷│弓形蟲感染症│
      │感染症( 24 │1 週內)    │寒(1 週內)│(1 週內)  │
      │小時)      │            │            │            │
      ├──────┼──────┼──────┼──────┤
      │侵襲性肺炎鏈│水痘( 1  週│貓抓病( 1  │兔熱病( 1  │
      │球菌感染症(│內)        │週內)      │週內)      │
      │1 週內)    │            │            │            │
      ├──────┼──────┼──────┼──────┤
      │萊姆病( 1  │恙蟲病( 1  │Q熱( 1  週│布氏桿菌病(│
      │週內)      │週內)      │內)        │1 週內)    │
      ├──────┼──────┼──────┼──────┤
      │庫賈氏病( 1│            │            │            │
      │個月)      │            │            │            │
      └──────┴──────┴──────┴──────┘
(五)第五類法定傳染病(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
      ┌──────┬───────┬─────┬──────┐
      │新型冠狀病毒│H7N9  流感    │黃熱病    │伊波拉病毒出│
      │感染症      │              │          │血熱        │
      ├──────┼───────┼─────┼──────┤
      │拉薩熱      │馬堡病毒出血熱│裂谷熱    │            │
      └──────┴───────┴─────┴──────┘
二、入所(監)檢查
(一)為確實掌握新收收容人之健康狀況,對新收入所(監)者,應實施
      健康檢查,經初步診斷疑似傳染病或肺結核病者,應即送外醫檢查
      或採集「痰液」等檢體送花蓮縣衛生局初驗,確認該收容人有無罹
      患傳染病或肺結核病,以妥適後續醫療處理及隔離預防及通報措施
      。
(二)凡檢查結果為傳染病或肺結核病者,應隨即進行體溫追蹤檢測、配
      戴口罩,並將該收容人配住隔離病房(隔離舍或勒戒房)予以隔離
      觀察。
(三)收容人經確認為傳染病或肺結核病例者,應於規定時間內通報花蓮
      縣衛生局,以為必要之隔離治療及追蹤病況、後續治療等事項。
三、戒護管理與管制措施︰
(一)機關發生肺結核病或傳染病感染時,應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確
      實掌控囚情,防止病情蔓延及收容人藉機滋事。
(二)收容人及職員如經診斷確認遭受所內感染,對疫情顯有蔓延之虞時
      ,機關應全面停止開封及各項活動,並停止辦理接見。
(三)如發生疑似感染傳染病或肺結核病情況且持續蔓延時,收容人係未
      配業(新收房、違規房)之收容人,該房全房收容人均視同隔離房
      或移禁隔離專區,實施必要檢查及隔離觀察。
(四)如係已配業工場之收容人,工場應暫停開封,並暫於原配舍房隔離
      觀察,該工場所配置之舍房則劃定為隔離專區。
(五)專區內所有物品應與外界全面隔離,罹患傳染病或肺結核病收容人
      應隔離監禁,並嚴密管控其個人使用餐具、盥洗用具及使用衣類。
      其廢棄物應以雙層塑膠袋妥善包紮,並交由專人或醫療廢棄物公司
      集中清理銷毀。
(六)該工場或舍房主管應即就醫檢查,並依病況實施必要之隔離治療(
      或居家隔離),本所警力如無法支應,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調度鄰近
      矯正機關警力支援。
(七)與該疑似傳染病或肺結核病同場舍之收容人,每日實施體溫檢測,
      如有超過正常值或異常病灶時,立即戒送就醫檢查。
(八)本所如經疑似遭受傳染病或肺結核病感染,全區應即進行全面消毒
      。消毒方法如下:一般市售漂白水(成分為次氯酸鈉,濃度約 5%
      ),為最經濟有效之消毒劑,使用方法是以稀釋濃度為 500ppm 漂
      白水(0.05%,市售 5%漂白水稀釋 100  倍)之漂白水擦拭一般
      器物等處,,如受病人嘔吐物、分泌物污染,其稀釋濃度值需較高
      ,以 5000ppm  漂白水(0.5% ,市售 5%漂白水稀釋 10 倍)沖
      洗或擦拭之。針對有高傳染力、病患病症的傳染源是以間接接觸方
      式傳播時,病人所使用器具除每天消毒(200ppm  之漂白水,0.02
      %,市售 5%漂白水稀釋 250  倍,浸泡 30 分鐘以上後沖洗)外
      ,使用過之舍房環境、器物等不易消毒者,如舍房通氣孔、床板、
      盥洗用具、被褥等,罹病收容人一旦離開後,立即實施環境消毒。
四、醫療照護
(一)對疑似病例收容人於緊急送醫治療時,全員應帶上口罩並作必要之
      隔離防護,戒護人員及司機於必要時需穿著 C  級防護衣及面罩,
      進出所內動線需即噴灑消毒水。
(二)與疑似病例收容人有接觸之所有相關人員均應配戴口罩、測量體溫
      ,並儘速安排追蹤檢查,必要時應進行舍房隔離觀察十天,隔離期
      間為避免感染,宜停止接見或改為電話接見。
(三)罹患傳染病或肺結核病收容人,每日由單位主管及醫事人員予於追
      蹤評估病情,並設簿記錄,以確實掌握病情及療程。
(四)執勤人員每日依醫師處方按時給藥,並依規定目視其口服,不得假
      手雜役或其他收容人發給或用藥。
(五)對罹患傳染病或肺結核病收容人,於戒送外醫住院時,應即通知家
      屬協助相關醫療事項及照護事宜,惟仍應依據法務部頒訂「戒護外
      醫流程」規定,妥慎辦理戒護管理、接見事項。
(六)加強聯繫當地衛生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要求指派人員對罹病個案
      實施評估及病況瞭解,定期或不定期配合衛生機構或醫院接受相關
      檢查及配合各階段治療療程。
(七)管理人員對於罹患傳染病或肺結核病罹病收容人應本於愛心及耐心
      ,注意其自尊,用心關懷,對其需求除應依法處理外,在生活上儘
      量給予照顧,讓其安心服刑與接受治療,不得歧視或藉故疏離。
(八)對疑似病例收容人,應加強其隱私保密權益,除經所長允准或指定
      之發言人,不得對外透漏或發表任何與收容人病情有關之醫療訊息
      。
(九)對於所內發生確定病例,除應依「傳染病防治條例」通報地區衛生
      醫療機構外,並應以「重大事件通報表」傳真通報法務部矯正署。
五、本注意事項經陳核並提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