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便利本署員工及到署洽公民眾之產後持續餵哺母乳,並配合行政院 衛生署母乳哺乳政策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特設置哺乳室(以下簡稱本 室)。
六、需使用者,請洽本署為民服務中心,以身分證件換取本室之鑰匙,並 登載「哺乳室使用者登記簿」,以利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