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29

歷史法規

民國 101 年 02 月 06 日
一、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
    第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本署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
    資料及其附件。
三、民眾向本署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載明下列事項,向本署提出申
    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
      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四、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核對申請書資料有無不全或不
    合規定情形,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
    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借調檔案後,應依檔案性質實質准駁審核,並陳送
    檢察長核定。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件二)通知
    申請人准駁情形及郵寄複製品應納費用(附件三之一至三之三),副
    知文書科、統計室、總務科及資訊室,分別辦理統計准駁數量、便民
    業務、執行收費及資安維護事務。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下列情形之一
    ,本署得拒絕其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含有前
    點第一項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署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
    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七、本署檔案應用閱覽處所附設於本署為民服務中心,開放時間為星期一
    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二時至五時;國定例假日不開放
    。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
八、申請人於約定時日持本署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本署為民服
    務中心附設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用檔案。
    申請人應先辦理身分登記,本署業務承辦人員核對無訛後,始准陪同
    應用檔案(附件四之一)。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借調檔案送至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通知資訊人員
    到場資安維護。
九、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為限;複製檔案不得以攝影方式為之,若
      有複製必要,由業務承辦人員陪同複製為原則。
(三)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十、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
    送檢察機關偵辦。
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閱覽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檔
      案應用閱覽處所,應將檔案交還本署業務承辦人員保管。
      申請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本署業務承辦單位經點收無誤,
      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還卷,一聯交付申請人,及發還申請人身
      分證件,一聯由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存查(附件四之二)。
十二、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
      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及開立收
      據,第一聯正本由申請人收執,影本由會計室存查。,複製品點交
      申請人。
十三、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及現金時,通知總務
      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完畢,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
十四、申請人得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三0一專戶,中央銀行國庫局帳號:○
      ○○○○○),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始
      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十五、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歸還借調檔案。
十六、本署受理民眾申請檔案應用程序如作業流程圖(附件五)。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