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0:48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二十七、本部及所屬機關(單位)策劃出版作業時,對於著作人之認定、
        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著作之授權利用等約定事項,應依著作權法
        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八、本部及所屬機關(單位)就其出版品得選擇適當者辦理授權,並
        依出版品質、授權方式、利用範圍等,收取合理使用報酬。
二十九、本部及所屬機關(單位)辦理出版品授權,得採下列方式:
    (一)全部授權:授權他人得以各種方法,不限地域、時間、內容利
          用該出版品及再授權他人利用。
    (二)部分授權:得視利用目的、地域、時間、內容、方法,選擇適
          當者辦理授權。
三十、本部及所屬機關(單位)出版、發行圖書及期刊時,於已取得著作
      財產權範圍內,應同意由行政院研考會辦理流通利用。
      前項之同意,應包括同意由行政院研考會自行、由該會授權他人流
      通利用及由行政院研考會統籌洽定其合理使用報酬。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