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5:22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一、本監為提供良好僱工品質、明確規範雙方關係,特訂定本應行注意事
    項。
二、欲申請外僱須於事前來本監作業科填寫申請書,並與承辦人員勘察作
    業地點及解說作業概況,經本監核准後依申請先後順序,視戒護人力
    等安排外僱時間。
三、外僱作業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出工,下午十七時三十分前回到本監。
    星期六、日及例假日不出工。
四、申請外僱須預付僱工保證金〔每日僱工總人數乘工資單價乘三分之二
    僱工總日數〕,〔公務機關及本監同仁除外〕。僱工報酬以作業受刑
    人人數及天數為計算單位,雜工工資每人每日新台幣伍佰貳拾元。僱
    工終結須於三日內一次付清,但僱工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報酬應按月
    於翌月五日前繳清,若延遲付款須負擔延遲利息〔年息十%〕。
五、申請外僱作業受刑人人數,依外役監條例第七條規定辦理,惟公務機
    關及本監同仁申請採專案審核辦理。工作項目中不得要求作業受刑人
    從事危險性工作,且開工前應向作業人員說明工作內容及安全上應注
    意事項。作業中或交通往返途中,若有人員傷亡或機具毀損者,申請
    者須負賠償全部責任。
六、僱工期間如遇天候不佳、本監戒護人力不足或辦理臨時性活動等因素
    ,本監於事前聯絡僱主後得暫停派工。
七、運輸工具由僱主自備,以提供載人而非運貨車輛為限。
八、僱主不得代受刑人傳遞書狀、信函、現金或提供違反本監規定之活動
    及違禁品,違者須接受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伍萬元。
九、申請外僱者在收容人出工前,併在本「注意事項」末簽章,表示瞭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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