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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8:4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 1 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行
政執行、法規諮商、行政院之法律事務及司法人員養成教育業務,特設法
務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 2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法務政策之綜合研議、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議、法規適用之諮商。
三、人權保障業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
四、本部主管民事、刑事及行政法規之研擬、督導及執行。
五、刑事偵查、實行公訴及刑事執行等檢察行政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
    指導及監督。
六、律師及法醫師之管理及監督。
七、觀護、更生保護、犯罪被害人保護、犯罪預防、法治教育、法律扶助
    及服務、訴訟輔導等司法保護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指導及監督。
八、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對外諮商及執行。
九、法醫鑑驗、人員培訓及法醫科技之研究發展。
十、所屬機關(構)辦理犯罪調查、行政執行、廉政、矯正、刑事偵查、
    實行公訴與刑事執行之指導及監督。
十一、司法人員養成教育業務之執行及考核。
十二、其他有關法務行政事項。
第 3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
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 4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5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調查局:執行國家安全維護、機關保防、貪瀆、賄選、重大經濟犯罪
    、毒品犯罪及洗錢等之調查防制事項。
二、行政執行署:規劃及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事項。
三、廉政署:規劃廉政政策及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事項。
四、矯正署:規劃矯正政策,指揮、監督所屬矯正機關(構)執行收容人
    之戒護管理、教化輔導、衛生醫療、假釋審查、作業及技能訓練等事
    項。
五、最高法院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指揮偵查及辦理其他法令所定職務
    之執行事項。
六、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辦理與指揮監督所屬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實施偵查、實行公訴、刑事執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事項。
第 6 條
本部設司法人員培訓機關,並辦理犯罪、刑事政策研究,其組織以法律定
之。
第 7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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