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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7:02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6 月 07 日
七、收容人對於操作作業機械應注意而不注意,致受傷而無力自行負擔醫
    療費用者,其申請住院(醫療)補助費用以下列各要件為原則:
(一)須專案報請機關長官核准,申請專款醫療補助。
(二)最近三個月之保管金收支分付卡內,未有任何收入或三個月內連同
      作業勞作金收入在新台幣壹仟元(含)以下者。
(三)戶籍所在地之村里長出具清寒證明文件。
(四)最近一年直系親屬(扶養人或配偶)全年所得於該年度綜合所得稅
      免辦結算申報標準以下者(須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經核准專案申請醫療補助之收容人,其保管金酌予保留當月生活費
      用參佰元外,其餘均得移充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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