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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5 月 20 日
一、為建立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所屬矯正機關災害之防救機制
    ,加強災害防救之聯繫通報、指揮監督及應變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災害發生或有災害警訊時,本署應及時成立防救指揮連絡中心,各矯
    正機關應及時成立防救執行中心,並依照原訂之應變計畫確實執行。
三、防救指揮連絡中心及防救執行中心成立之時機如下:
(一)颱風:依據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時。
(二)水災:各矯正機關所在地,遇有豪雨連綿、河川水位暴漲,有造成
      災害之虞時。
(三)地震:地震發生對各矯正機關造成災害或有造成災害之虞時。
(四)其他災害或複合式災害:火災、旱災、寒害、土石流、海嘯及核災
      等對各矯正機關造成災害或有造成災害之虞時。
四、各矯正機關災害防救計畫之內容應包括災害預防及災害應變事項:
(一)災害預防及減災事項:
      1.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2.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備)之檢查、補強及維護。
      3.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四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護送收容人至相當處所或暫行釋放事宜之規劃。
(二)災害應變組織與運作流程:
      1.組織架構與權責
     (1)組織架構,明列人員編組與職責分工說明。
     (2)指揮系統說明(含平時及例假日之指揮機制,另亦應規劃代理
          人機制,以因應突發狀況之執行)。
      2.位置、設施與資材
     (1)所在位置及疏散路線圖標示。
     (2)應變設施說明。
     (3)應變資材、種類及糧食、水源之安全存量。
     (4)緊急電力供應設施(含儲油量)。
      3.應變運作流程
     (1)緊急通報程序、應變啟動機制及運作流程說明。
     (2)依災害種類並考量複合式災害之可能性,訂定各種應變作業流
           程(包括通報、緊急處置、搶救、急救、疏散、復原等)。
(三)緊急應變設備之置備與外援單位之聯繫:
      1.機關內、外緊急聯繫名單及通報程序說明(含平時上班、非上班
        時間及假日)。
      2.警報、緊急召回聯繫系統之建置及維護說明。
      3.緊急應變、消防設備、搶救設備與器材、個人防護器具、急救器
        材等資源清單說明。
      4.軍事或警察機關之相互支援協定事項說明。
(四)位於活動斷層帶附近、距離海岸線 10 公里或距離核能發電廠 30
      公里以內之矯正機關,應將地震、海嘯及核災等災害或可能之複合
      式災害納入應變計畫。
    各矯正機關依前項所定之年度災害防救計畫,須陳報本署核定後據以
    實施。
五、矯正機關依所處地理位置,規範區域聯防單位,互相支援戒護警力、
    裝備、物資及收容人緊急收容處所,區分如下:
(一)北區:宜蘭監獄、基隆監獄、臺北監獄、桃園監獄、桃園女子監獄
      、新竹監獄、基隆看守所、臺北看守所、臺北女子看守所、新竹看
      守所、新店戒治所、臺北少年觀護所、桃園少年輔育院及誠正中學
      ,共計 14 所矯正機關。由臺北監獄負責區域聯防之協調聯繫事宜
      ,處理災害應變措施;新竹監獄協辦。
(二)中區:臺中監獄、臺中女子監獄、彰化監獄、雲林監獄、雲林第二
      監獄、苗栗看守所、臺中看守所、南投看守所、彰化看守所、臺中
      戒治所、彰化少年輔育院、澎湖監獄及金門監獄,共計 13 所矯正
      機關。由臺中監獄負責區域聯防之協調聯繫事宜,處理災害應變措
      施;彰化監獄協辦。
(三)南區:嘉義監獄、臺南監獄、明德外役監獄、高雄監獄、高雄第二
      監獄、高雄女子監獄、屏東監獄、嘉義看守所、臺南看守所、屏東
      看守所、高雄戒治所、臺南少年觀護所及明陽中學,共計 13 所矯
      正機關。由高雄監獄負責區域聯防之協調聯繫事宜,處理災害應變
      措施;臺南監獄協辦。
(四)東區:花蓮監獄、自強外役監獄、臺東監獄、綠島監獄、泰源技能
      訓練所、岩灣技能訓練所、東成技能訓練所、花蓮看守所及臺東戒
      治所,共計 9  所矯正機關。由花蓮監獄負責區域聯防之協調聯繫
      事宜,處理災害應變措施;岩灣技能訓練所協辦。
六、防救指揮連絡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對災情作蒐集、處理、彙整,並通報相關單位
      應變處理。
(二)密切注意颱風動態,了解颱風強度、可能移動方向、行經路線、影
      響範圍。
(三)加強災害防救相關各矯正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及緊急救災之人力
      、物資調度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四)其他有關防救災害事項。
七、各矯正機關每年應依本署指定期間或於颱風季節前,檢查及準備下列
    事項:
(一)房舍及圍牆之耐震程度,及防颱之結構。
(二)房舍間之空地容量,與戒護安全之設施。
(三)發電機及各種照明之預為準備與設置。
(四)通訊設備與外界連絡情形,及廣播電視備置情形。
(五)急救醫藥與救護器材之購備情形。
(六)囚糧及一般食品之貯藏量,以及飲水之儲備情形。
(七)重要文卷、器材儲備安全處所情形。
(八)消防車輛、防火器料,及消防水源之檢查與保護情形。
(九)門窗、屋頂、板壁之牢固情形。
(十)電源及電線之安全檢查情形。
(十一)應變計畫、警力支援協定,救災工作人員分配之複檢情形。
(十二)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之檢查及準備事項。
八、各矯正機關防救執行中心在災害中應有之措施如下:
(一)酌情取消員工休假,並集中待命。
(二)與當地有關單位保持連繫。
(三)維護收容人安全,防範收容人脫逃與暴動。
(四)預估災害進程與影響程度,有危害收容人安全之虞時,應迅速連絡
      申請支援單位派員協助,並報告矯正署防救指揮連絡中心協助處理
      。
(五)注意收容人之疏遷與安置,並隨時清點人數。
(六)及時搶救傷患,及維護供應物品。
(七)災害事變在矯正機關內無法防避時,應先採區域聯防策略將收容人
      依事先規劃之順序、方式,護送至相當處所。如災害進程急迫,已
      不及護送且必須暫時釋放收容人時,應即時通報矯正署並通知院檢
      及警察機關。
(八)其他有關之應變措施。
九、各矯正機關防救執行中心於災害後應行辦理之事項:
(一)立即辦理復原工作,儘速整理環境衛生及消毒。
(二)調查及報告災情。
(三)清理障礙物,清除危險物品及整修建築物。
(四)工作人員應即清點或交出其所領武器、彈藥、械具、工具及其他用
      品等,並檢查有無損壞缺少。
(五)召開會議,檢討得失。
(六)撤除防救執行中心,並將處理情形函報本署。
十、矯正機關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應變演習,並藉由講解、單元訓練、沙
    盤推演或實兵演練等方式,檢測應變計畫內容,以確保應變單位組織
    架構、應變中心、應變流程或器材、設備均可有效應付緊急情況。實
    施演練之成果應紀錄備查,並作為緊急應變計畫內容或措施修正之參
    考。
    年度災害防救計畫內應備之設施、資材及應變演習所需經費,各機關
    於原有預算內支應,不敷時再另陳報本署核辦;發生重大災變之復原
    重建經費,則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
十一、各矯正機關對於處理災害防救工作人員,得視其執行之勞績分別予
      以獎懲。
十二、矯正署及各矯正機關應設置防災專用連絡電話及傳真機,供作災害
      防救之緊急聯繫通報及指揮監督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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