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05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4 月 07 日
一、本要點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70、71 條;羈押法第 38 條;觀察勒戒
    處分執行條例第 11 條。
二、目的:為提升收容人醫療照護,落實藥品管理、杜絕違禁藥品流入,
    特訂定本藥品管理實施要點。
三、寄(送)入藥物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罹患慢性疾病經醫師診治需長期服藥者。
(二)寄入之藥物為所內無此成份,而又必須服用者。
(三)經所內醫師診治需由所外醫療院所送入藥物者。
(四)其他特殊情形經機關長官核准送入者。
四、注意事項:
(一)藥物應與診斷證明書及處方箋內容相符,並應明確標示藥物品名、
      廠牌及原封包裝。
(二)為杜絕管制藥品不當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之管制藥品,不得送入
      使用,若藥品含有第一級至第三級之管制藥品,將該項藥品退回家
      屬。如涉及不法情事,通知政風室協同調查並依法移送偵辦。
(三)送入藥物經初步檢查後轉衛生科,並備冊登記藥物名稱及數量。經
      衛生科複查符合規定後,將處方登錄於收容人病歷中,藥物分包後
      交予收容人簽收,並由場舍主管監督使用。
(四)送入藥物如有不符規定或內含有可待因(Codeine) 、麻黃素(E-
      phedrine)..等成份,易造成尿液毒品檢驗呈偽陽性反應之藥物。
      處理方式以通知收容人家屬領回、自行負擔郵資寄回、或經收容人
      同意後銷毀。
五、頒布及修訂:
    本要點經簽請  所長核可提所務委員會審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