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1:30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
五、接見日期:每月第二週上班日。
六、接見地點:戒護區重刑接見室,辦理接見前由內勤管理員負責接見場
    地安排。
七、接見紀錄:由提帶接見人員填寫收容人接見談話摘要紀錄,表頭註記
    親屬同押接見,俾利查考,接見內容應注意是否有勾串等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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