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9:52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
一、本院圖書室開放教職員工進入圖書室閱覽,學生須由管教人員戒護,
    始可進入閱覽室閱覽。
二、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  至 11 時 30 分;下午 2  時至 4
    時 30 分。
三、各班導師可利用圖書室做為教學場所,惟應事先向教務組申請,以免
    場地使用衝突。
四、閱覽圖書時應保持肅靜,不得任意談笑嘻鬧。
五、閱覽室內應保持整潔,不得飲食或丟棄果皮紙屑。
六、報章雜誌閱覽後,應置放回原處,不得攜出室外。
七、閱覽室內書報應加以愛護,不得有剪裁或污損書籍之行為。
八、學生借閱圖書,以班級為單位,依圖書室排定之時間,由管教人員戒
    護,至圖書室借書。
九、教職員工借閱圖書,每次以借 5  本為限,並限於 3  週內還書,如
    需續借請電話通知圖書室(分機 173)辦理續借手續。
十、借閱之圖書應依規定時間還書,如逾期經催討不還者,罰 2  週停止
    借書權。
十一、書內請勿圈點、批註,若有遺失或嚴重污損應負損壞賠償責任;如
      原書無法購得,應以原書價之同類書籍賠償。
十二、教職員工離職或退休前,需清還所借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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