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6:26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
一、觀察勒戒人出所部分之勒戒費收取:
(一)由保管股通知出所者之編號、姓名、入所日期、出所日期及保管金
      餘額,先查詢其地址,依其居住所之遠近留給必要之車馬費,即繕
      寫繳款通知書並根據扣款開立統一收據預扣勒戒費用。
(二)下班前與保管股結算當日扣款之勒戒費用,隔日交給出納簽收繳庫
      。
(三)製作勒戒費用收款日報表。
二、郵政劃撥繳款部分:
(一)收劃撥單即核算其收入金額及結存金額是否相符。
(二)清查個別劃撥單繳款人之出所日期及欠款金額,辦理銷帳事宜,並
      登記簿冊記帳。
(三)開立統一收據,呈報後至郵局提款繳庫。
(四)將統一收據收執聯寄發給繳款人。
(五)每週須清理並至郵局提款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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