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8 00:51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2 月 23 日
一、目的:為方便收容人因罹患疾病需自費購買藥品治療,且為維護戒護
    上的安全管理,特訂立此要點。
二、依據:依監獄行刑法暨羈押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辦法:
(一)收容人罹患疾病於本所衛生科門診無法作適當治療或於入所前已服
      固定藥物控制病情者,經報告單申請自費購買藥品,並經所方核准
      ,得由本所總務科代為購買。
(二)為簡化收容人自費購藥程序,衛生科統一訂定經醫師審核通過,於
      市面上較普遍被使用之藥品,收容人可於每月二十日由工場統一填
      寫報告單申購。
(三)若申購藥品表單外之藥品者,仍可提出報告單申請,在不影響戒護
      安全原則下,且會醫師審核核准後,始得由本所總務科代為購買。
(四)經核准自費購買之藥品除藥品表單上之項目為每年固定公開招標一
      次,一年內價錢固定外,其餘皆按藥局給付之價供應,本所純為服
      務性質,並無賺取任何之價差。
(五)自費購藥之數量,原則上以一個人服用之藥量計,若有超出之情況
      ,得由衛生科代為刪減,並通知場舍主管轉知收容人。
(六)自費購買之藥品,經衛生科檢查後,發交場舍主管集中保管監督使
      用,若遇不開封之日,則提供同天數之藥量委由夜勤主管監督使用
      ,並嚴禁收容人私自囤積藥品。
四、本實施要點經奉核定後,提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