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14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一、本所為有效處理民眾陳情(抱怨)事項,順暢民意溝通協商管道,以
    加強為民服務工作之推行,特訂定本規定及程序。
二、民眾以書面(含傳真、電子郵件)陳情(抱怨)者,應依下列方式辦
    理:
(一)各科室收到書面時,應將其交至收發室登錄,並由研考單位列管依
      類別分由各承辦科、室處理,並將辦理情形函復當事人。
(二)各科、室承所長指示辦理有關案件,亦應依前款規定處理。
三、民眾以電話抱怨相關事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承辦
    人員於聆聽陳述後,應將接聽事項紀錄於電話紀錄簿陳核,研考單位
    追蹤列管。
    接聽人無法確認承辦科、室者,得轉接秘書室處理,陳情(抱怨)事
    項非本所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陳情(抱怨)人,並轉知相關主管
    機關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
四、民眾親至本所陳情(抱怨)相關問題者,受抱怨之相關業務主管利用
    適當場所接待相關人員,負責紓解、傾聽,並予以委婉詳盡說明,以
    化解爭端,解決問題。如有必要得會同相關科室人員共同處理,並由
    主辦業務科、室將抱怨事項製作紀錄陳核,並由研考單位登錄列管。
    民眾親至本所抱怨相關事項,必要時得請政風人員會同處理。
五、研考單位對各科室處理之民眾陳情(抱怨)事項,應紀錄具體抱怨事
    項、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等,以便追蹤處理情形。
六、各科室人員處理完成民眾陳情(抱怨)事項後,至本所研考單位解除
    列管。
七、民眾陳情(抱怨)案件應於三日內將調查處理情形書面回覆抱怨人,
    如無法於期限內回覆者,應先與抱怨人電話聯繫,說明處理進度,最
    遲一週內辦結。
八、研考單位彙整民眾陳情(抱怨)事項及處理改善情形,按月製表貼於
    公布欄及網頁公布民眾週知。並於年度結束後,針對各案件加以檢討
    分析及改進。
九、本要點提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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