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01:10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
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檔案法、政府資訊
    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有關檔案應用、政府資訊提供及卷宗抄
    錄閱覽規定事項有關應用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檔案之定義係指檔案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依照檔案管理程序,
    而歸檔管理之檔案,尚未依檔案管理程序歸檔之檔案不適用之。
三、申請利用本所機關檔案,請先利用全國檔案目錄查詢網,查詢本所檔
    案目錄後,應填具臺灣臺南看守所檔案應用申請書(如附件一),並
    敘明理由向本所申請。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
    之。
四、申請案件受理後,由檔案管理單位擬妥檔案應用審核通知書(如附件
    二)後,會請業務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提供審核意見,並至遲應於受
    理之日起 30 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資料者,自
    補正之日起算。
五、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 7  日內
    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下列情形之一
    ,本所得拒絕其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檔案內容含有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
七、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
    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八、申請人至本所應用檔案時,應出示核可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
    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所檔案閱覽室。
    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時,應由檔案管理人員陪同為之。
九、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
(七)本所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如有必要離開閱覽處所者,應將檔卷交由檔案管理人員保管。
十、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
十一、應用檔案時,申請人有第九點及第十點所列情形者,本所得停止其
      應用,並記錄之。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論處。
十二、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前項歸還,應經本所檔案管理人員點收無誤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
      交還申請人。
十三、本所檔案應用閱覽處附設於本所檔案辦公室,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
      一至星期五,上午 9  時至 11 時及下午 2  時至下午 4  時。例
      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十四、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申請人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如附件三、附件四)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繳納之。
      前項之收費,本所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