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6:27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
一、為有效管理所內車輛進出,加強機關安全維護,特訂定本要點為管理
    依據。
二、本所在職之員工得視個人需要,持汽(機)車行照影本向總務科庶務
    登記領取通行證。
三、本所員工因退休、離職或其它原因不須使用通行證者,應將通行證隨
    離職單繳回總務科庶務股辦理註銷。
四、本所員工駕駛汽車或騎乘機車進出交管哨時,應將汽車通行證置於駕
    駛座前擋風玻璃明顯處,機車通行證則貼於車座前方明顯處,俾利查
    驗與辨識。
五、領有通行證人員應於通行原因消滅時,向總務科辦理註銷手續。
六、通行證不得轉讓、出借、偽造、變造或虛報遺失,如有違犯者報請政
    風室究責。
七、通行證遺失或換車時,請先填寫申請補發切結書後,再行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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