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54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
一、本監為便捷收容人親屬辦理接見並縮短等候接見時間,以達便民服務
    之目標,開辦電話預約接見業務。
二、預約接見時間:
(一)收容人親屬辦理電話預約接見,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二天上班日,
      完成預約手續。
(二)每週一至週五(例假日及放假之紀念日、民俗節日不受理),上午
      08  時 30 分至 11 時 30 分及下午 13 時 30 分至 16 時 30 分
      止。
三、申請對象及接見次數:
(一)以最近親屬為限(即親屬卡內登錄者),並已在本監辦理過一般接
      見乙次以上者。
(二)接見次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56 條」規定辦理。
四、電話預約接見專線號碼:(03)9894166 轉 225  或 312
五、預約接見計分六個梯次,各梯次時間如下:
    第一梯次:上午 9  時、第二梯次:上午 10 時、第三梯次:上午 1
    1 時  第四梯次:下午 14 時、第五梯次:下午 15 時、第六梯次:
    下午 16 時
六、電話預約接見名額:
    每一梯次限額 3  名(每月第一週假日接見,亦受理預約)。
七、電話預約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一)違規考核中之收容人,不適用本實施要點。
(二)已辦理預約尚未完成接見者,不接受第二次預約登記。
(三)完成預約登記者,應於預約接見時間前 15 分鐘,持身分證明文件
      ,至接見室辦理登記,審核時如發現接見人與登記者不符時,仍不
      得辦理接見。
(四)收容人親屬已辦妥預約登記,但因個人事由,不克於預約日期、時
      間前來辦理接見者,應於預約接見日前一天上班日,撥打專線取銷
      預約。
(五)已辦妥預約,如半年內有二次以上(含本數),未能依預約時間來
      監辦理接見者,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六個月內暫停受理電話
      預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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