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27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
一、依據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聘任訓練師其待遇準用職業
    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
二、外聘及內聘之授課鐘點費之支給,依法務部會計處 91 年 5  月 29
    日法矯字第 0910901041 號函辦理。
三、本注意事項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機構授
    課超時及兼課鐘點費發給要點」訂定之。
四、授課之訓練人員每月基本授課時數如下:
(一)專責擔任訓練之各級訓練人員,每月 80 小時。
(二)兼辦數職類固定行政業務或專案行政業務者每月 80 小時。
    前項之訓練人員係指在各訓練工場實際擔任訓練工作者。
    行政人員無基本授課時數,具有專長者,機關得視需要聘請其兼授與
    專長相關之課程,其兼課時數,每月以 8  小時為限。如兼任專業課
    程者,應以具有職業訓練師資格者為限。機關遇承辦大型活動而停課
    且全月連續在 3  日(不含例假日)以上者,當月基本授課時數可按
    養成訓練實際應授課日數比例減少。其當月基本授課時數依第一項每
    月基本授課時數乘以當月養成訓練實際應上課日數除以當月應上班日
    數計算之。
    上開基本授課時數及兼課時數部分,得視機關經費及實際開辦狀況等
    條件酌情調整之。
五、應課程需要,於訓練師未聘滿額時,得聘請本所以外人員兼授課程。
    但如屬新增辦之職類,經評估非現有訓練師所能擔任課程時,不在此
    限。外聘職業訓練師資視其學經歷及工作資歷,比照大專院校或高職
    學校專業課程鐘點費支給標準辦理,亦即高職教師(400 元)、講師
    (575 元)、副教授(685 元)、教授(795 元)等標準覈實支給並
    得按規定發給交通費。
六、授課之訓練人員於應上課日奉派短期工程監工(25  分鐘以內)、機
    械養護,或赴機關以外地區授課,其主辦單位未支給鐘點費及差旅費
    者,除其交通、膳雜及住宿等費用按一般差旅費規定辦理外,其監工
    、維修及授課時數仍按基本授課時數併計,不另計鐘點費。
七、內聘兼課鐘點費,或因增辦新職類訓練所外聘職業訓練師資之鐘點費
    ,由本所作業基金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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