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46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
一、本注意事項依據本所「垃圾分類資源回收處理計劃」有關本社所產出
    垃圾資源所得應單獨設立帳戶,由本社負責保管。
二、專款之收入與支出,依本社會計程序,設目管理,年終結算,公佈收
    支,以昭公信。
三、專款收入:
 (一) 資源垃圾出售所得。
 (二) 存款利息。
 (三) 其他環保附屬收入。
四、專款之使用:
 (一) 支付美化環境、防止污染、處理垃圾、回饋地方敦親睦鄰之相關費
      用。
 (二) 執行廢棄物回收及源頭減量相關業務所需之費用。
 (三) 協助機關執行資源回收工作所需之勞務費用。
 (四) 購置廢棄物回收與清除相關機具、設備、車輛及其維修、運轉所需
      之費用。
 (五) 購置廢棄物回收設施、機具或設備等之相關費用。
 (六) 修護廢棄家具或以廚餘製作培養土等之相關費用。
 (七) 改善收容人之福利事項,含收容人飲食補助、生活設施改善補助、
      疾病醫療改善補助、貧困收容人生活補助、收容人文康活動補助、
      死亡撫卹補助及攜帶入監子女生活補助。
五、購置、支付費用之手續由權責人員依本社相關規定辦理。
六、專款不足時,得暫停受理使用支付之申請。
七、本注意事項經理、監事會議通過,提所務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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