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11:39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
一、依據法務部 82 年 6  月 30 日法 82 監字第 1320 號及 83 年 11
    月 5  日法(83)監字第 24043  號函辦理。
二、辦理電話接見,需由收容人本人申請(或由其最近親屬或家屬來電告
    知再由本所轉告收容人提出申請),受理電話接見名額每日限 80 名
    ,前 40 名上午辦理,餘為下午辦理,如遇假日則停止辦理,轉配新
    單位者順延一星期辦理。
三、申請電話接見時間:每日上午 8  時 30 分至 11 時,下午 1  時 3
    0 分至 4  時止,如遇例假日則停止辦理申請電話接見工作。
四、為便於最近親屬或家屬因急事須申請電話接見,設置申請電話接見專
    線,電話號碼:(089)891609 或 891311 。
五、辦理電話接見之限制:
(一)申請辦理電話接見不分級數每7日受理乙次。
(二)收容人辦理電話接見,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以最近親
      屬及家屬(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為求證明
      前述關係,收容人應提出足資證明文件或以調查資料認定之)為限
      。
(三)使用電話費由收容人負擔。
六、電話接見通話時間每次不得逾 6  分鐘,但有特殊情形,經機關長官
    許可者,得酌予延長。
七、收容人接見通話前必須先報自己之呼號、姓名,以利監聽錄音。
八、電話接見均設有監聽設備,如有收容人談話內容不宜者,立即斷話處
    理。
九、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及受刑人利益
    者,不許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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