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於下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 一、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者,其法定代理人。 二、商號之經理人或清算人;合夥之執行業務合夥人。 三、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四、公司或其他法人之負責人。 五、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 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