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0:06

歷史法規

民國 98 年 09 月 16 日
二、特約法醫師由各檢察機關就具有法醫師法規定之法醫師資格或醫師法
    規定之醫師資格者遴聘之。
    特約醫師由各矯正機關就具有醫師法規定之醫師資格者遴聘之。
    前二項人員並應兼具下列各款條件:
(一)現非任職於公立醫療院所,年齡在七十歲以下,身心健康者。但偏
      僻地區或業務有特殊需要時,其年齡上限得由各機關視其健康情形
      酌予放寬。
(二)品行端正,未曾受刑事處分者。但受緩起訴處分或因過失犯罪經判
      處罰金執行完畢或受緩刑宣告期滿者,不在此限。
(三)富有工作熱忱者。
七、初聘或解聘特約法醫師、醫師均須報法務部備查,其中初聘者並須檢
    具醫師或法醫師證書影本及公務人員履歷表隨文報部。
    續聘特約法醫師、醫師,應將聘函副本副知本部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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