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書面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
或停(居)留許可證號、職業、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停(居)留許可證
號、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申請被害人補償金之種類。
三、申請被害人補償金之事實及理由。
四、申請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五、被害人補償金支付方式。
六、有無受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規定受
金錢給付之情形。
被害人補償金之申請,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定相
當期限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應駁回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被害人補償金之申請,經審核結果,認有理由者,應為
補償之決定,並定其金額及支付方式;認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