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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民國 98 年 02 月 18 日
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執
    行勤務應行獎懲事項,除法令別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辦理之。
二、法警執行拘提成績,以拘獲率為計算標準;即以每一法警每月分配之
    拘票總數,與實際拘獲人犯總數之百分比核計之。其係二人以上編組
    執行者,按比例折算。但因拘票內容有誤無法執行拘提者,得報請書
    記官長核定,不予列計。
三、法警執行拘提或逮捕通緝犯勤務,法警長應登載勤務登記簿。(格式
    如附件一)
四、法警執行拘提,應按每一法警每半年內拘提成績,依下列標準獎懲之
    。
(一)獎勵部分:
      1.成績達百分之卅五以上,拘獲人數達五人以上者,嘉獎一次。並
        發給新臺幣二千元之獎品。
      2.成績達百分之四十以上,拘獲人數達七人以上者,嘉獎二次。並
        發給新臺幣四千元之獎品。
      3.成績達百之四十五以上,拘獲人數達九人以上者,記功一次。並
        發給新臺幣六千元之獎品。
      4.成績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拘獲人數達十一人以上者,記功一次。
        並發給新臺幣一萬元之獎品。
      5.成績達百分之五十五以上,拘獲人數達十三人以上者,記功二次
        。並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之獎品。
      6.成績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拘獲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記功二次。
        並發給新臺幣二萬元之獎品。
      7.成績雖未達前開獎勵標準,或未達前開各款較高獎勵標準,但對
        執行拘提有特殊貢獻著有績效者,仍得酌情予以敘獎。
      8.拘獲重大刑案人犯到案者,除依前開標準敘獎外,並得酌情發給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之獎品。
(二)懲罰部分:
      1.成績未逾百分之一者,記過一次或二次,但應參酌該法警於半年
        內所接獲之拘票數量多寡及其他法警於同半年內之拘提成績等事
        項考量。
      2.成續未逾百分之二者,申誡二次。
      3.成績未逾百分之四者,申誡一次。
      4.成績已逾百分之四,未達百分之八者,予以警告。
      5.成績已逾百分之八,未達百分之卅五者,不予懲罰。
(三)法警長、副法警長督導指揮法警執行拘提成績得比照前開標準酌予
      獎懲。
五、每一法警每半年內所接獲之拘票數未滿十件或超過五十件者,不按前
    項標準獎懲,由各署就拘提成績另行評審核報之。
六、本署對於所屬各檢察機關執行逮捕通緝犯績優法警,得按下列標準予
    以獎勵:
(一)每人每半年捕獲通緝犯三人以上者,記功一次,捕獲五人以上者,
      除記功一次或二次外,並按其成績計算名次。酌予核發新臺幣一萬
      元以上八萬元以下之獎品。事務較簡之機關,其緝獲人犯雖未滿五
      人,仍得比照第四點第一款第七目之規定,酌予核發新臺幣五千元
      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獎品。但二人以上編組執行逮捕者,按比例
      折算捕獲人數。
(二)監督法警執行逮捕通緝犯績優機關法警長、其總成績在前三名者,
      發給獎牌並酌予核發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之獎品。
(三)監督法警執行逮捕通緝犯績優檢察署,其總成績在前三名者,發給
      獎牌。
七、各署執行拘提及逮捕通緝犯之績優法警,應於每半年終了後之翌月十
    日前,造具名冊連同到案報告書影本報請本署敘獎。(格式如附件二
    、三、四、五、六)
八、法警執行門警勤務、巡邏院宇,認真負責,維護機關、同仁安全、具
    有勞績,而有具體事實者,得報請本署酌發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
    千元以下之獎品。
九、法警執行其他勤務著有成績者,除依法敘獎外,其有特殊事蹟足堪獎
    勵者,並得報請本署酌情發給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獎品。
十、本要點所列獎懲,應依照「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
    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暨「法警管理辦法」第五章有關規
    定辦理。獎品由本署統一編列預算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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