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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6:44

歷史法規

民國 97 年 08 月 12 日
一、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
    廿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之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檔案之定義,係指檔案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依照管理程序,
    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尚未依檔案管理程序歸
    檔之檔案不適用之。
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署檔案(以下簡稱應用檔卷),應填具所附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檔案應用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敘明理由
    向本署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四、本署收發室收受人民之檔案應用申請書,應區分為偵查類、執行類及
    一般行政類,分別登簿呈閱。
    偵查類、執行類送分案後,交原承辦股辦理。一般行政類送業務承辦
    單位辦理。
五、承辦股及業務承辦單位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
    依規定辦理檢調,並擬妥檔案應用審核表(如附件二),簽報檢察長
    (或經授權之人員)核示。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必要時,得
    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六、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七日內補
    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得駁回之。
七、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本署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
    卷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八、本署檔案應用處所位於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 178  號,開放應用時間
    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至下午十七時卅分。例假日及國定假日
    不對外開放。
九、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卷或案件為單位;提供應用之檔卷
    ,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應僅就其他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十、申請人至本署應用檔卷時,應出示核可之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
    之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署檔案閱覽處
    所,並由本署承辦人員陪同應用。
十一、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三)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複製檔案時,應依
        照操作指示,以自行使用影印設備為原則;如有暫時離開閱覽處
        所之必要者,應將檔卷交回保管。
十二、申請人應用檔卷,應保持檔卷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
十三、應用檔卷時,申請人有前述 2  點所列情形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
      ,並記錄之。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論處。
十四、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且經本署承
      辦人員點收無誤後,始交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十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申請人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如附件三)及相關法規或收費標準繳納之。
      前項之收費,本署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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