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實習成績之考評: (一)實習成績考評標準:學習態度百分之二十五、專業能力百分之三十 、實習週誌百分之十五、實習心得報告或研究報告百分之十五、出 勤情形百分之十五。 (二)實習成績由指導觀護人於實習結束後兩週內評定,並經主任觀護人 審核,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並由地檢署製頒實習證書。 (三)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因故退出或中止未完成實習者,地檢署不予實 習成績或證明。
十、附則 (一)各地檢署得於每年四月底前或合併於十月底前,將推薦報名實習觀 護工作之人數、錄取實習生人數、完成實習觀護工作名冊及其成績 逕函法務部保護司備查。 (二)各地檢署於四月及十月所函報之辦理成果,於當年十月合併計算, 列為當年度之成果。 (三)地檢署應於通知各大學校院錄取實習學生名單時,促請學校注意提 醒實習學生安全。 (四)各地檢署於實習期間應注意維護實習學生人身安全,提供相關之協 助並為大學實習學生辦理意外保險。